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年5月30日中大党字﹝2013﹞12号发布,根据2016年11月24日《关于修改〈中南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全员育人机制,不断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工作委员会。校、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在学校、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常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5-6人,由相关主管副校级领导担任;设委员25人左右,其中学生委员原则上不少于50%。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计财处、医院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部、基建处等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教工委员,实行岗位制。
第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学生权益服务中心主任、校区学生代表(按校区学生人数确定代表名额,由秘书处组织推选产生)为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委员。学生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原则上只任一届,期间毕业离校则自动离任,再行增补。
第六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七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2-3人,由学院相关领导担任;设委员15人左右,且学生代表不少于50%。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通过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学生工作的开展;
2.研究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创新;
3.研究学生权益维护与发展相关事宜;
4.研究“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5.研究学生“四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能力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参照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制定执行。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凡需经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的问题,应事先由秘书处(办公室)整理后提交会议。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在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月由秘书长(主任)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